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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旅酒店: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7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发分配
[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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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
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
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
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 韩青   梅慎实   姚志斌   朱剑岷




                                                     201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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