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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04-23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4-029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2014 年 1 月 1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会议,并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召开了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相关议案,

并授权董事会在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

行调整。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召开以来,国

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

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依据公司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有效授权,经慎重考虑,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进

行调整,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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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四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 31.94 元/股。如公司股票在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将对本次发行底价做相应调整。

    2、根据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广东

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31.94 元/股,认购数量调整

为不超过 469.6305 万股。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调整时,关联董事叶列理、叶小惠、张木毅、孙传春已对相关

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调整事项尚需获得广东省国资委批

准、公司股东大会(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批准以及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内容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广晟公司拟以人民币现金认购本次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2013 年 8 月 29 日,广晟有色与广晟公

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根据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2014 年 4 月

22 日双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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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广晟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31.94 元/股,认购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469.6305 万股。

   (二)关联关系的说明

    广晟公司现持有公司45.04%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与广晟

公司构成关联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广晟公司以

  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

交易,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叶列理、叶小惠、张木毅、

孙传春回避了表决。

   (四)独立董事事前审核情况

    上述《关于公司与广晟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广晟有色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及本次发

行方案调整的其他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提交独立董

事审阅,独立董事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广晟公司基本情况

    广晟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朱伟,公司住所为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广晟国际大厦 50 楼。经营范围:资产管

理和运营,股权管理和运营,投资经营,投资收益的管理及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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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

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

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

员。企业人才培训(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物业出租。

    广晟公司持有公司45.04%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标的

    广晟公司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规模的 30%。

   公司拟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广晟冶金持有的德庆兴

邦 78%的股权、收购有色集团持有的清远嘉禾 30.5%的股权、收购有

色集团拥有的由红岭矿业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关联交易(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补充内容

    公司于2014年4月    日,与广晟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广晟

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主要补充内容如下:

    甲方(发行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第二条第 1 款修改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价格不低于甲方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四次临

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认

购价格为不低于 31.94 元/股。如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

期间内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

述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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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补充协议系《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构成《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与《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未被本补充协议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

   (三)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成立,并在如下所有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补充协议以及与非公开发行

方案调整有关的所有事宜;

   (2)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四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 31.94 元/股。如公司股票在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将对本次发行底价做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广晟有色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确定的询价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

通过竞价方式确定。

    广晟公司不参与询价,以按照经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

格为认购价格;若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广晟公司

按发行底价认购广晟有色本次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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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有利于消除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增强公司资本实力,降

低财务风险,增强盈利能力,为后续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为公司

股东带来持续、良好的投资回报。

    广晟公司参与本次发行,表明其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

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改善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

的实施。

   (二)对公司的影响
    广晟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
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使用募集
资金收购德庆兴邦及清远嘉禾后,公司稀土分离板块的收入贡献率将
进一步增加,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为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
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后将全部用于上述募投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
业政策及公司发展的整体战略,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
规模及生产能力,有利于做强做优公司主业,进一步巩固公司作为同
行业骨干企业的地位。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了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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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发行数量进行了调整,将定
价基准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3年8月30日),调整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日(即2014年4月23日),将发行底价由36.23元/股调整为31.94
元/股,将原发行数量由“不超过1,380.0717万股”调整为“不超过
1,565.4351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表明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实施。
     以上修订,我们认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审议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并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
订稿)》;
   (二)《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4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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