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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制度2014-07-12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
全,有效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
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产品投资”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
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
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投资和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其使用
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购买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由法定监管机构依法核准的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银行人民币理财产
品,如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公司原则上不对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含各类、各级市场的股票)、期货(含
大宗商品和金融期货)、外汇(含外币理财)、投资型或分
红型保险、信托产品、券商理财产品、黄金、艺术品、收藏
品以及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投资,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
格的商业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及地方性商业银
行进行交易。
    四、公司进行理财产品投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
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对具有实体经济性质企业的股权投资和非股
权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业务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理财产品的年度累
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的,由
董事会审批;理财产品的年度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条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运用自有
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公告,同时遵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计划财务部为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主办部门,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
等情况,对理财产品投资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
定年度或阶段性理财投资计划(含所属企业,下同),逐级
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二)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的资金,指定专人办
理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产品投资业务进
行账务处理,并对相关档案进行归档和保管。
    二、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法律事务部为理财产品投资业
务的协办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负责对公司的年度或阶段性理
财投资计划和拟投资的理财产品提出可行性意见;并按照监
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的投资理财事项进行披露。
   (二)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对拟投资的理财产品涉及的
法律合同进行审核,提出法律意见。
    三、纪检监察审计部为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业务进行审计,主要审
查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二)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账务处理情况进行监
督核实。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三章 业务实施流程
第九条     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计划财务部根据合理预计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
情况,原则须在每年编制全年预算时(特殊情况下可在中期
报告披露前),提出本年度或阶段性理财额度建议,会签证
券与资本运营部后,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计划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定具体理财
产品投资实施方案,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
品,会签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法律事务部后,逐级报公司领
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计划财务部负责方案的实施。
    三、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商业银行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计划财务部应组织专门的团队具体执行理财投资计划,
建立控制风险的过程跟进机制,定期评估理财效果,及时调
整理财策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
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
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四、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与商业银行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
条款,及时与商业银行进行结算。理财产品投资到期后,计
划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进行相
关账务处理。
    五、计划财务部在每月结束后 5 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下同)汇总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统计表,每季结束后 10
日内编写上季度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公
司公司领导,同时抄送证券与资本运营部、纪检监察审计部
备案。
    六、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
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第四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
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和各级内
控管理人员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产
品投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有投资理财需要时,按本制度
第九条第一点规定,向公司上报投资理财的书面请示,主要
内容包括拟投资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管控措施、投资收益、
期限、合同文本等,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并按本制度第九条
第五点规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统计表和理财产品投资业
务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公司计划财务部。
第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理财产品投资申报审
批、隐瞒或延误重要信息、泄露保密资料信息或出现其他重
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辞退等处分,并根据造成损失的大
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七次临
时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1.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