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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关于实施“14广晟债”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2016-09-14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6-071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4 广晟债”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1 日
 赎回价格:106.5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6 年 9 月 26 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 年 9 月 22 日)起,“14 广晟债”公司
   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4 广晟债”公司债券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发行“14 广晟债”公司债券,2016 年 9 月 26 日为
本次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次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
选择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赎
回“14 广晟债”公司债券的议案》,决定行使“14 广晟债”公司债券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4 广晟债”公司债
券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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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业务指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
全体“14 广晟债”公司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
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
为第 2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
回全部公司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 2 年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
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
单,并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
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3 年存续。
    二、本次公司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6 年 9 月 26 日为“14 广晟债”公司债券的第 2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决定是否在该日行使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14 广晟债”公司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4 广晟债”公司
债券的赎回价格为 106.5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
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 290,000,000 元,兑付第 2 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
为 18,8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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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
612 号)等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
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
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每手“14 广晟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65.00
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
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4 广晟债”
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每手“14 广晟债”
面值 1,000 元税后实际派发利息为 58.50 元。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布 4 次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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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广晟债”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6-062”、“临 2016-067”、“临 2016-069”、“临 2016-070”),通
知“14 广晟债”公司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公司本次执
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 年 9 月 22 日)起所有
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4 广晟债”公司债券将全部被
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6 年 9 月 26 日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
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14 广晟债”公司债券数额。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 年 9 月 22 日)起,“14 广晟债”
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4 广晟债”公司债券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0-87705052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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