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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关于向控股股东租赁办公楼的公告2017-03-30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7-010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租赁办公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解决公司办公场所问题,广晟公司同意将广州市天河区保利

中汇广场 A 栋第 31、32 层房产(建筑面积共 3676.20 平方米)出租

给公司作办公用途使用,租赁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中,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免租期。参照

市场租金标准,公司以 120 元/平方米的价格,向广晟公司支付租金

44.11 万元/月,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将支付租金 529.37 万元,合

计 1588.12 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内容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或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及

2015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债务抵偿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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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保利中汇广场 A 栋第 30、31、32 层共计 30 个单元所涵

盖的全部房产抵偿所欠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晟公司”)相应额度的债务。截至目前,以上资产抵债事项

已完成,公司已办理完毕房产过户手续。

    为解决公司办公场所问题,经与广晟公司协商一致,广晟公司同

意将上述广州市天河区保利中汇广场 A 栋第 31、32 层房产(建筑面

积共 3676.20 平方米)出租给公司作办公用途使用,租赁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中,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免租期。参照市场租金标准,公司以 120 元/平方米

的价格,向广晟公司支付租金 44.11 万元/月,2017 年至 2019 年每

年将支付租金 529.37 万元,合计 1588.12 万元。

    2、关联关系的说明

    广晟公司现持有公司 42.87%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议案表决情况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上事项,关联董事

王伟东回避表决。

    4、独立董事事前审核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提交独立董事

审阅,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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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拟向控股股东租赁办公楼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前,已事先通知并将交易相关资料提交独立董事审阅,同时进行了必

要的沟通。本次拟向控股股东租赁办公楼事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广晟国际大厦 50-58

楼

     法定代表人:李泽中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和运营,股权管理和运营,投资经营,投资

收益的管理及再投资;省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业务;承包境外工

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

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

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物业出租;稀土矿产品开发、销售、深加工

(由下属分支机构持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标的

     广晟公司所持有的广州市天河区保利中汇广场 A 栋第 31、32 层

房产(建筑面积共 3676.2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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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157 号保利

 中 汇 广 场 31 、 32 层 的 房 地 产 ( 房 地 产 权 证 号 码

 02015695/696/633/640/697/699/723/726/630/634/727/730/639/6

 38/649/652/672/678/753/756)出租给乙方作办公用途使用,建筑面

 积共 3676.20 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以及相关信息如

下:
                                                     月租金额(帀种:人民币)元
            租 赁 期 限
                                                小 写                 大   写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    0    元整            免租期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441144 元整     肆拾肆万壹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日

     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 5 日前按现金或转账缴付租金给甲

方。甲方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发票。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办公场

所问题;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

制度,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

                                       4
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

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

租赁办公楼事项有利于解决公司办公场所问题,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发

展要求。公司租赁办公楼所支付的租赁费用的定价系遵循市场原则,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发展。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

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通过了此议案,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次交易将有效解决公司办公场所问题,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

展要求。公司租赁办公楼所支付的租赁费用遵循市场原则,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

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广晟有色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4、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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