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乐科技: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01-12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凯乐科技 编号:临 2018-002
债券代码:136100 债券简称:16 凯乐债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 月 23 日
由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发行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次债券”), 将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支付自 2017 年 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 二 ) 证 券 简 称 及 代 码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简 称 “16 凯 乐 债 ” , 代 码
“136100”;
(三)发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7 亿元;3 年期;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2807 号;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债券利率:“16 凯乐债”发行票面利率 6.80%;
(八)计息期限:本次债券“16 凯乐债”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0 日;
(九)付息日: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本金兑付日:2019 年 1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信用级别: 2017 年 6 月,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及本期债
券最近一期跟踪评级结果为:维持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16 凯乐债”的信用等
级为 AA,维持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次付息方案如下: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80%,每 1000 元面值的本期债券,
兑付利息为 68.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22 日
2、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8 年 1 月 2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凯乐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
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向非居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凯乐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
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
纳。
八、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一)发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联系人:韩平
联系电话:027-87250890
电子邮箱:hanping@cnkaile.com
(二)联席主承销商
1、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 239 号
法定代表人:薛军
项目负责人:叶强
电话:0571-85063954
传真:0571-85063243
邮政编码:200031
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项目组成员:邹俊峰、李秀芳、张德志
电话:010-68588097
传真:010-68588093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高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68870067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