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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乐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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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18 年 5 月 25 日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颁布)、《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股东除遵守《公司法》、其它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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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务或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达到以下
标准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对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若
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不含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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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七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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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
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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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和文件准备应当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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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的其他
明确地点。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供网络或其他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
股东的身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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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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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2 天,向董事会
秘书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 10 人为限,超过 10 人时,有权发言者和发言
顺序抽签决定;
    (二)登记发言者在 10 人以内,则先登记者先发言;有股东开会前要求发
言的,应当先向董事会秘书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有股东临时要
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
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
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四)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大会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
一般以 5 分钟为限。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一条     股东的质询
    (一)股东可就议事日程或议题提出质询;
    (二)大会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质询及回答时间不得超过 5 分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
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4)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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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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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回避时,以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基数,按照普通决议程序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监事(指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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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
制表决方法按《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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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
事宜。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表决结果、会议决议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按《公司章程》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代理)股份总额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七十一条        公 司 指 定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n.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股东大会及时修改完善。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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