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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乐科技: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凯乐科技            编号:临 2018-10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如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则本公司不存在回购的股份被注
销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本
公司无需履行债权人于本公告有效期内(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45 天内)提出的要求本公司清
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措施的义务。


    一、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召开
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该
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凯乐科技 临 2018-103)。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本次回购股
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
民币 3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
自筹资金,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具体
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
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
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公司本次回购的股
份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在实施本预案期间,如国家
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公司合法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45
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
担保,若本次回购的股份最终予以注销的,本公司将根据债权人于本通知公告有
效期内提出的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如逾期未向
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
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
其他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
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
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
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
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
印件。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
下:
    1、申报期间:2018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3 日(现场申报接待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
    2、公司通讯地址和现场申报地址: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 108 号凯乐桂园 B
座 2603 公司证券部
    3、联系人:韩平
    4、联系电话:027-87250890
    5、电子邮箱: hanping@cnkaile.com
    6、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
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