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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照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2018-04-17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公司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第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商誉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
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在依据充分、流程合规的前提下,
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核实相关数据,同时研判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失,做好相应
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
                第二章 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计提办法
    第六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在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对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
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
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公司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
事项。
    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
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
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


                                   1
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
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
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七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办法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1)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存在下列客观证据
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1.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4.其他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
    (2)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判断依据、计提
方法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   应收账款——金额 2,000 万元以上(含)的款项;其他应收
额标准                       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款项。
                             经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根据其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准备的计提方法               经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将其划入具有类似信
                             用风险特征的若干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定依据、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
应收款项一起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根据以前年度与之具有类似信用
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应计提的坏账
准备。
    确定组合的依据: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其他方法)
账龄组合              账龄分析法
关联方组合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出口退税组合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2
1 年以内(含 1 年)                          5.00                  5.00
其中:1 年以内分项,可添加行
1-2 年                                     10.00                  10.00
2-3 年                                     15.00                  15.00
3-4 年                                     50.00                  50.00
4-5 年                                    100.00                100.00
5 年以上                                   100.00                100.00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公司对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具备以下特征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
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
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
    第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办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
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
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
日市场价格异常外,本期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
基础确定,其中: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
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
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
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
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
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
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
具有相同或者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按单项进行计提,计提方法是按固定资产的账面
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
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
明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资产市价大幅下跌;
    2.企业经营环境,如技术环境、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或资产营
销市场发生或将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大幅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
    5.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例如企业处于重组或非持续经营状
态、提前处置资产等;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十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1)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计提,计提方法是按在建工程的账面价
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
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在建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工且预计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况。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计提,计提方法是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
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
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
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3.某项无形资产市价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不会恢复;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1)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是按单项进行计提,计提方法是按投资性房地
产的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可收
回金额低于成本的,按两者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相关
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发生减值的,应当
计提减值准备。
    (2)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
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
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
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
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指根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相关资产
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
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
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
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5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
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被投资单位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重大经济、法律问题;
    5.被投资单位被权威媒体报道负面消息,影响单位未来经营状况和盈利能
力;
    6.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十五条 各责任部门一旦发现存在资产减值现象或原减值因素消失,应及
时向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对计提资产减值的原因、相关数据等做出说明并
提供确凿证据及明细清单,报公司财务部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取得上述报告后或定期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各项
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后,对其可收回金额或预计给公司带来的未来经济能力作出判
断,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减值估计的具体方法、依
据、金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并按第五章的审批权限报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由于欠款单位财务状况好转等原因欠款
全部或部分得到清偿的,按照实际收回的欠款金额予以转回原确认的坏账准备;
    (2)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成
本的,按照可变现净值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在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
回原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
    (3)如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
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
当予以转回,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
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若已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
部分。

                                     6
       第十九条 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必须在报告期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如
实披露。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
       第二十条 资产减值准备损失的核销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某项资产的
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
济利益流入,在公司内部经过规范的申请、审批程序后,准予确认为实际损失,
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所述“确凿和合法证据”主要包括:
    (1)核销应收款项的相关证据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
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
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
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
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
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
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
明;
    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8.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相关责任部门的情况说明;
    9.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2)核销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的相关证据
    1.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授权投资和处
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2.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

                                     7
证明;
    3.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
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
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
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
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其他足以证明该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
效证据。
    (3)核销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相关证据
    1.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相关部门的审核决
定;
    2.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参与人员、监督人员签字认可的清理完毕的证明,
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3.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
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4.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
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
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7.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8.其他足以证明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
合法、有效证据。
    (4)核销无形资产的相关证据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部
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2.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核销的处理程序

                                     8
    公司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通过各种追讨措施仍未收回的应进行核销。公
司发生资产损失,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该项资产的管理部门经过取证,提交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
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资产名称(如数量多应按类别说明);
    2.资产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损失资产涉及数额(账面金额或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资
产净额、预计残值(或已回收残值));
    4.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5.相应的书面证据;
    6.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7.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2)公司财务部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核实,经过分析、追查责
任,提出鉴定意见,并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核销)意见;
    (3)经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按第五章的审批权限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核销的资产减值损失必须在报告期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如实
披露。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孙)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
批手续: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
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已履行该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在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已履行该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未达前款标准的,由公

                                       9
司总经理审批即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子(孙)公司核销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核销资产累计金额(包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及
本期计入损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已履行该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核销资产累计金额(包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及
本期计入损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比例在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已履行该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核销资产累计金额(包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及
本期计入损益的金额)未达前款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即可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
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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