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增加全年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的规定,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议案及 有关资料,就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增加全年担保额度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担保额度事宜有利于增强公司下属控股子(孙)公司自身融资 能力,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该担保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也未发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 位、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担保的情况,因此同意上述 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刘升平、傅黎瑛、吴清旺 2018 年 10 月 27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