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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股份:章程(2018年2月修订)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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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八章 党委....................................................... 3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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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一节   通知............................................... 42
       第二节   公告............................................... 4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和工会组织................................... 47
       第一节   劳动人事制度....................................... 47
       第二节   工会组织........................................... 48
第十三章 修改《公司章程》......................................... 48
第十四章 附则.....................................................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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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
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外经贸资二函字[1999]708
号文批准,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6264414226。


     第四条    公司于 2000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于 2000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中国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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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高起点引进并发展特雷克斯非公路自卸重型
汽车及工程机械产品,改善和提高国内该类设备的品质与水准,为国家重点工程
和基础建设服务,把本公司建成中国矿用汽车的生产基地,为股东谋取丰厚的回
报。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开发、制造各种型号的非公路(或工矿两用)
自卸汽车,以及铲运机、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等工程机械及相应的零部件,
从事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劳务服务、技术服务等,产品及
零部件维修(包括大修),租赁业务,土石方工程业务,保税库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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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英国特雷克斯设
备有限公司、包头华中实业总公司、包头市华隆综合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
盛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分别向前述发起人发行 71,070,000 股、
42,780,000 股、460,000 股、345,000 股、345,0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0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0,000,00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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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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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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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本人持股资料;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 财务会计报告;
    (4) 股东名册、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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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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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时,公司有权冻结其所持股份直至该股
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
资产,公司有权依法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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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同一项目资产超过 8,000 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决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十六)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后导致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
时,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对该交易审议;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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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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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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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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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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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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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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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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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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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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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上届董事会可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上届监事会可提名下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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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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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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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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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6 个月内
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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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三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会计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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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项目投资的权限为 8,000 万元。
同一项目涉及金额 8,00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涉及金额超过 8,000 万
元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同一项目金额超过 8,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循以下
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
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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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对外提供下
列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公司为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此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该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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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电报或电传)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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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必要数目的所有董事(或其正式委托代理人)签
字后方能视为有效的正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报、传真方式
进行投票和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以电报、传真方式进行投票确认
同意该决议,应视为其本人已在决议上签字。但该类电报或传真应在发出后二十
一日内另行以书面加以确认。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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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有权根据一定原因随时以董事会成员四分之三的多数票决议撤换总经
理和副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总经理负责主持的经理部组
织领导,经理部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组成。经理部的
任何决议均可以由正式出席的简单多数通过,总经理对任何决议均具有否决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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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经理部收购、出售资产、项目投资的权限为 500 万元。
涉及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由经理部审议决定;涉及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同一项目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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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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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工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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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
只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他监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监事应被视作已亲自
出席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最多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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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1 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和兵器工业集团公司重大战略决策,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
重大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
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财务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以及簿记和成本会
计,应由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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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在经国
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和往来帐户及外汇
存款和往来帐户。公司在国内外一切财务活动、结算和支付均应通过该类帐户并
应接受有关银行的监督。
    公司也可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后,在中国银行驻外国的分支机
构,或外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及外国银行的港澳地区的分支机构开立外汇往来帐
户。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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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
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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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归属于股东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3)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意见;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达到
1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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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
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电
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在
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
见。
       (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
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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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照参与表决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
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向外方股东分配的全部利润应从公司的外汇存款帐
户上以自由兑换的外汇支付。


                               第二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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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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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或上海证券报和/或证券时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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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和/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和/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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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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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和/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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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和工会组织


                           第一节   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的全部劳动人事制度由董事会决定,各种制度应根据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订。在本《公司章程》中未涉及的
依据上述规定执行。在不违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前提下,制订
原则如下:
    (一)公司全体职工应择优录用,公司可以从全国各地招聘各类合格人员。
    (二)除高级管理人员外,每名雇员的工资增加应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准备
的关于提升工资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增加应由董事会根
据总经理的建议确定。
    (三)一般的工资增长应主要依据所从事工作的岗位重要性,但职位晋升应
仅仅根据雇员的具体表现。
    (四)各种奖金应作为按表现给予的奖励:奖金的发放时间及金额,则具体
根据有关经理的建议,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批准,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须得到
总经理的批准。
    (五)公司有权按劳动合同解雇工作不良的雇员。该项权利由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和副总经理执行。
    (六)公司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由董事会决定,其最初薪金的确定,
应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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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雇员全部的薪金和奖金应以人民币支付,但外方雇员的薪金和奖金应
以部分外币和部分人民币支付。


                             第二节    工会组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
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
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的公益金;组织职工学习政
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
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出席有关讨论公司下一年度的发展
计划、生产计划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与此方面有关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公司和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每月按全体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工会
经费。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经费使用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三章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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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细
则。《公司章程》细则不得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通过决议制订的公司规章制度有:
    (一)《职工福利制度》;
    (二)《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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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工守则》;
    (四)《劳动工资制度》;
    (五)《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原合资合同的有关技术方面的附件作为本《公司章程》
的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公司章程》与本《公司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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