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 东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在审阅公司 相关资料基础上,就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鉴于生产经营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控 股股东互相提供担保额度 5 亿元。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股东内蒙古 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3 亿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公司上述行为均严格按照审议通过的额度进行,决策程序合理、 合法、公允。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穆林娟 苏子孟 李万寿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