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3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总经理的管理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
职权和承担义务,以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
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
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
导。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
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
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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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
提出意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需提前向公司董
事会递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应依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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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并根据其工作业绩,拟定对他们的奖惩方案;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
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按照安排分管本公司各
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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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亏情况时,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不断降低物质消耗及费用,增强公司的应
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代会
的意见。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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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任何企业任职;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十二)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
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
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
产经营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配合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工作,
如实反映公司情况,接受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监事会对公司经营、财
务状况等事项的咨询、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九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单项固定资产及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固定资产及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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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其他人员可
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
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做到有议有决。对
于决策事项其中涉及的“三重一大”、职工利益、安全生产、维护稳
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重大问题,必须履行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前
置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
记录。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
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一般保存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
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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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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