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 签订矿用车采购合同重大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二次董事 会《关于公司与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签订矿用车采购合同重大合同暨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此项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必需的、合理的、 可行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该项关联交易不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事项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穆林娟、苏子孟、李万寿 2019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