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中国北方车辆有限 公司签订矿用车采购合同重大合同 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七届二次董事会召开前审阅了公司与中 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签订矿用车采购合同重大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 的相关资料,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后认为: 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稳 定、持续的生产经营是必需的、合理的、可行的,没有对公司的独立 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 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意提交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请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穆林娟苏子孟李万寿 2019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