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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景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之2019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2019-11-0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19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收购方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 年 十一 月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收购人、周大福投资      指   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ST 景谷、景谷林业、被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公司、上市公司

周大福企业              指   周大福企业有限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

小康控股                指   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

                             周大福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小康控股持
协议转让                指   有的 38,939,900 股景谷林业股份,占景谷林业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00%的行为

                             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拟向景谷林业除收购人周
                             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收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
                        指   购要约,计划收购合计 32,450,000 股景谷林业
购
                             股份,对应股份比例为 25.00%,要约收购价格
                             为 32.57 元/股的行为

                             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
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景谷林业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云南景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指
                             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9 年
                             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国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收购人财务顾问、本财
务顾问、国泰君安、国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君安证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19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收购人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与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签
订了《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合同》。根据上
述合同约定,周大福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小康控股所持的景谷林业
38,939,900 股股份,占景谷林业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00%。

    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已经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完成过户手续,即周大福投
资有限公司已经持有 38,939,900 股景谷林业股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00%。2018 年 9 月 28 日,景谷林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上述协议转
让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备案程序完成。

    为了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进而能够从公
司治理、产业结构及业务开展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与提升,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及持续经营能力,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收购人拟通过要约收购方
式进一步提升收购人在景谷林业的持股比例。

    本次要约收购前,收购人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38,939,900 股景谷林
业股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00%。

    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周大福投资向除收购人周大福
投资以外的景谷林业全体股东发出部分收购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32,450,000 股,股份比例为 25.00%,要约收购价格为 32.57 元/股。

    2018 年 12 月 17 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
购报告书》。2019 年 1 月 19 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果暨公司
股票复牌的公告》,截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在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要约收购期间,最终有 1,649 个账户共计 74,383,575 股股份接受收
购人发出的要约。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2,450,000 股,周大福投资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
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周大福投资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
数×(32,450,000 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周大福投资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2019 年 1 月 24 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
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截
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周大福投资
持有景谷林业 55.00%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10 日,景谷林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
云外资备案 201900008),本次要约收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变更备案程
序完成。

    2019 年 10 月 29 日,景谷林业披露了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国泰君安作为
本次要约收购景谷林业的收购方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至
要约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 月 24 日)。根
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结合景谷
林业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国泰君安出具本持续督导期(即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国泰君安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
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
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
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景谷林业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
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
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
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景谷林业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
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   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本持续督导期内,周大福投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景谷林业的股东权益。本持续督
导期内,景谷林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
求规范运作。

       二、   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收购人周大福投资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
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作出了承诺。

    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三、   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一) 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拟进行本
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
但是,从巩固控制权、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角
度出发,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 12 个月内需要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则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处置其已经持有的景谷林业股份,亦未增持景谷
林业股份。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周大福投资合计持有 71,389,900 股景谷林业股
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总股本的 55.00%。

    综上,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增持或处置景谷林业股份的情形。

    (二) 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有意通过对原有业
务的梳理和提升,以及培育和发展新业务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质量和
经营水平。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事项尚无具体方案,存在不
确定性。若今后收购人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019 年以来,景谷林业先后设立了福誉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福港
能源(上海)有限公司、福港能源(舟山)有限公司,通过引入专业人才,逐步
开展能源业务。就相关情况景谷林业已经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云南景谷
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详细阐述,本财务顾问已经就
相关情况于 2019 年 9 月 7 日披露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
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9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发表了督导意见。

    2019 年 8 月 26 日,景谷林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部分子公司股权进行划转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发展战略,为更好配置资
源,做强做优能源业务,上市公司对部分子公司股权进行划转,拟将全资子公司
福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上海”)100%股权划转至全资子公
司福誉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誉企业”),将全资子公司福港
能源(舟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舟山”)100%股权划转至能源上海公司。
股权划转完成后,福誉企业仍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能源上海公司成为上市公
司二级子公司,能源舟山公司成为上市公司三级子公司。有关于上述划转的具体
情况请参见上市公司 2019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部分子公司股权进行划转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及《云南景谷林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

    根据上市公司 2019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上述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福港能源(上海)有
限公司及福港能源(舟山)有限公司的股权划转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综上,2019 年以来,景谷林业先后设立了福誉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福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福港能源(舟山)有限公司以开展能源业务,并于
本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划转调整,针对相关股权划转事宜上市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有意通过上市公司
培育和发展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截至
《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事项尚无具体方案,存在不确定性。若具体
方案涉及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或置换资产等事项,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本财务顾问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
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中已经对中密度纤维
板车间(二车间)资产出售给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事宜以及
38,590.91 亩林地使用权及附属活立木转让给景谷春林造林有限责任公司事宜发
表了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对外出售资产事项主要包括出售外贸办公大楼事
项及出售部分闲置机器设备事项,就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
序及信息披露情况等,本财务顾问已经于 2019 年 9 月 7 日披露的《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19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中进行了详细描述并发表了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述对外出售资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1、出售外贸办公大楼事项

    2019 年 7 月 26 日,景谷林业披露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
的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景谷林业出售外贸
办公大楼的过户手续完成。

    2、出售部分闲置机器设备事项

    2019 年 8 月 7 日,景谷林业披露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
的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已收到出
售部分闲置机器设备的款项,资产过户手续完成。

    综上,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出售相关资产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同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
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计划。本次要约收购完成
后,如果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将根据《公司
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向上市公司推荐
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进行董事、监事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 2 月,景谷林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完成了提前换届选举,董事会新
聘了高级管理人员。就上述事宜,本财务顾问已经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9 年第一
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中发表了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调整。

    (五) 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
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
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财务顾问已经分别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
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9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及《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
有限公司之 2019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中就相应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的《公
司章程》修改情况发表了督导意见。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不存在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形。

    (六)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
在本次要约收购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
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现有员工聘用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形。

    (七)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
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明确计划。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
调整,收购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
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
程序和义务。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对《公司章程》股
利分配条款进行修订的情形。

    (八)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
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上市公
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提出其他对景谷林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
的计划。

    四、   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的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景谷林业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
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景谷林业为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
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9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志超                     叶成林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