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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城建: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兑息公告2018-07-12  

						证券代码:600266          证券简称:北京城建          公告编号:2018-32

债券代码:122402          债券简称:15 城建 01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兑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兑付 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兑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城建 01。

     3、债券代码:122402。

     4、发行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58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1204 号文件批准

                                   1
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票面利率:4.40%。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2 年间每年的 7 月

20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7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跟踪评级,发行人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4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19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兑息日:2018 年 7 月 20 日。

    三、本期债券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15 城建 01”票面利率为 4.40%,每手(面值 1,000 元)

本期债券本期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44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

                               2
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兑息额为人民币 35.2 元,扣税后

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39.6 元。

    四、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3
二级托管人。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4
    对于持有“15 城建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11 号城建开发大厦

    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联系人:许禄德

    咨询电话:010-8227 5537

    传真电话:010-8227 5533

    2、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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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联系人:刘曦

邮政编码:100010

咨询电话:010-6560 8299

传真电话:010-8513 054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 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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