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08-07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2017-074
债券简称:15 海正 01 债券代码:122427
债券简称:16 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1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8 月 14 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发
行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至 2017 年 8 月 1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海正 01(代码 122427)
3、发行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8 亿元,本次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
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1653 号文件批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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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97%,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2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13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本期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
每年 8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1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13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
计利息。
11、信用级别: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5 海正 01 及 16 海正债跟踪评级
报告》(新世纪跟踪[2017]100099)对发行人及本期债券 2016 年度跟踪评级
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15 海正 01 信用
等级为 AA+,16 海正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由控股股东海正集团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
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97%。每手“15 海正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9.7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
息为 31.76 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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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
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5.73 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1 日
2、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8 月 14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海正 01”持有人。2017 年 8 月 11 日买入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8 月 1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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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
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5 海正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白骅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邮政编码:3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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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isunpharm.com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五楼
联系人:刘溪、叶清文
联系电话:021-35082189
邮政编码:200080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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