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 2017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ee.com.cn)上刊登《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 13 点 30 分在浙江海正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 46 号)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9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41,427,21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1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1,128,1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59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20,299,0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5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4,859,0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0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表决: 1、审议《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66,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310,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 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661%;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04%;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35%。 2、审议《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议案 》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66,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310,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 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661%;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04%;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35%。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需逐项审议) 3.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49,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45%;反对 327,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1%;弃权 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81,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173%;反对 3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392%;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35%。 3.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441,049,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45%;反对 327,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1%;弃权 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81,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173%;反对 3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392%;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35%。 3.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66,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310,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 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661%;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04%;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35%。 3.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调整后)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66,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310,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 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661%;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04%;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35%。 3.5 发行数量(调整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66,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310,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 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661%;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04%;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35%。 3.6 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66,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310,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 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661%;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04%;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35%。 3.7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66,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310,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 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661%;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04%;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8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66,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310,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 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661%;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04%;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35%。 3.9 募集资金投向(调整后)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66,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310,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 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661%;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04%;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35%。 3.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 440,796,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71%;反对 310,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 32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22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1915%;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04%;弃权 3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181%。 4、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59,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29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8%;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4%;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5、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59,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29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8%;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4%;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6、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0,789,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55%;反对 29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34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22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1703%;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4%;弃权 34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823%。 7、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59,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29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8%;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4%;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8、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59,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29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8%;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4%;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9、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本 议案需逐项审议) 9.1 关于公司与白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440,936,6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 418,15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47%;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368,4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927%;反对 418,1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995%;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9.2 关于公司与台州海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59,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29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8%;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4%;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9.3 关于公司与台州汇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59,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29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8%;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4%;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9.4 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59,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29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8%;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4%;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10、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及采取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59,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29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8%;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4%;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59,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295,40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8%;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4%;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59,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29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9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8%;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4%;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13、审议《关于 <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39,6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21%;反对 315,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 7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71,4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880%;反对 3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042%;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8%。 14、审议《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27,6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94%;反对 30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91%;弃权 94,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59,4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6%;反对 30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761%;弃权 9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703%。 15、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1,027,6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94%;反对 30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91%;弃权 94,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59,4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6%;反对 30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761%;弃权 9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70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x~x, ~~~$m*~~~$*m~~~rr~~~~R~fl~~~ 2018 ~~-tXlfgiIt-jR**~IJ~~~J\!.:tn z.~:lI~) ~ ~1J.~~: A~ :w * ffijJfA: ~1J.~~: :[tZ!4I~ ~~~. it . J:lfjJ ttitl ~~* m!~JI iJj:itl il* . .m~ . ~1ml' .*J: tfmt i1f~ 'I:rl . 7C~ mil . *Bel' 1(lIffl ;fIitl il /§\ ~:t< :ttl! :iJI:: ..l#jfrPnH*~lRm~*~ 501 ~..l~*C.\*Ll9, 11, 12 /i!, ~~tA1U:200120 ~ ~: (86) 21-20511000; ~~: (86) 21-20511999 ~ :iJI::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