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独董意见 2020-1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经审查路兴海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路兴海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路兴海先生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提名、聘任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根据总裁提名, 聘任路兴海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协助总裁分管相应的工作。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