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4-08-16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2009 年 3 月 10 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2010 年 11 月 12 日 经公司 2010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修订)
               ( 2014 年 8 月 14 日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组织培训等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所属业务部门,负责执行审计委员会具体业务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
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
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
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
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
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
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2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
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由证券法务部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
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及本办法的
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
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3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1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