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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7-01-14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7—002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接受调解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工程”、“被告”、“上诉人”)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157,614.28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2016年11月19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
了《关于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83),披露了公司控股
子公司新能源工程与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光伏”、“原告”、“被上
诉人”)关于《金峰新能源共和发电有限公司共和1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
件采购合同书》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15,157,614.28元
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下达的《民事调解
书》【(2016)苏 02 民终 3760 号】,就此案件新能源工程与国电光伏已达成调解
协议,至此,该案已审理终结。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新能源工程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国电光伏货款
1436.912572 万元,如果逾期不付,国电光伏则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
    2、    新能源工程同意免除国电光伏在《金峰新能源共和发电有限公司共
和 10MW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书》中约定的质保义务。
    3、    履行完上述义务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
    4、    一审案件受理费 112,746 元,由国电光伏负担 72,996 元,由新能源
工程负担 39,750 元。(该款已由国电光伏预交,新能源工程应负担的款项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之前支付给国电光伏);二审案件受理费 112,746 元减半收取 56,373
元,由新能源工程负担(该款已由新能源工程预交)。
    5、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发生法
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
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
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16)苏 02 民终 3760 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