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9  

						          大成律师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金艳红律师、单正刚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大会”),并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
的会议日期是 2017 年 5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是 2017 年 5 月 11
日;
    4、本次大会股东参会记录、凭证及授权文件;
    5、本次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职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1
       大成律师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大会召开20日前即2017年3月25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关
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等有关事宜。本次大会于2017年5月
18日下午2点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路 8 号公司浦口高新
科技园 1号报告厅召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外,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本次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截止 2017 年 5 月 18 日本次大会召开,大会登记在册的与会股东
或股东代表共 13 名,代表股份 322,208,828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50.72 %。经核对公司提供的参会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

及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送的公司股东名
册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登
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亦已得到股权登记日在册

股东的有效授权。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出席本次大会的人数也符合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大成律师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20,137,12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50.40 %。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
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71,7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确认。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2 人,拥有
及 代 表 的 股 份 为 2,932,10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46 %。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及以下股份的股东。
    4、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1)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大成律师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16 年年报摘要》;
   (7)审议《预计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7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

本次大会审议。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审议并以现场书面形式及网络投票形
式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过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 9
项议案均获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其中:
    (1)关联股东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回避了第

(7)项议案的表决;
    (2)在表决第(3)项、第(7)项及第(9)项议案时,中小投
资者赞成票数分别为 2,860,412 、 2,860,412 、 2,860,412 ,占

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7.55 %、 97.55 %、 97.55 %;
    (3)本次大会表决事项中不存在特别表决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有效通过。


    五、提交新提案的情况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