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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7—075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处于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信息”)的
全资子公司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安数码”、“原告”)
为两起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9,440,500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2014年6月5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1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南自
信息的全资子公司尚安数码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信
息”、“被告”)就《呼伦贝尔驰宏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
采购合同》、《云南会泽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
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事项,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本金
合计12,440,500元、逾期付款利息合计900,296.71元(该利息计算截止到2013
年7月8日,此后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与
诉讼相关的费用。
    2015年4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16),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2016年3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0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上
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鉴于被告就两份合同共向原告支付了3,000,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被
告分别于两份合同支付1,500,000元。所以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一、 诉讼请求
    (一) 关于《呼伦贝尔驰宏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

购合同》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5,129,500 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 6,629,500 元为基数,从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以 5,129,500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 关于《云南会泽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
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11,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5,811,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3日
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4,31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
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近日,公司接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7
民初9942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7民初9943号】,现将判决书主
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 诉讼判决情况
   (一)关于《呼伦贝尔驰宏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
合同》的案件判决
    1、被告广大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尚安数码货款人民
币 5,129,500 元;
    2、被告广大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安数码利息损失
(以人民币 6,629,500 元为基数,从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以人民币 5,129,500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
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47,706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52,706 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关于《云南会泽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
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的案件判决
    1、被告广大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尚安数码货款人民
币 4,311,000 元;
    2、被告广大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安数码利息损失
(以人民币 5,811,000 元为基数,从 2012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以人民币 4,311,000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
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41,288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46,288 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
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 0107 民初 9942 号】;
    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 0107 民初 9943 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