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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3-14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8—01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电网”、“一审原告”、“上诉人”)为一审原告、
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430万元及违约金的担保支付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
大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基本支持了城乡电网的诉讼请求。


    2017 年 6 月 3 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
城乡电网与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沙光伏公
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担保公司”)等就《白
沙洲工业园区 20MW 金太阳示范工程子系统中钢衡重 5MW 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项。
    2018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1),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
湘 0406 民初 549 号】,法院判决被告白沙光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城乡电网工程款 1,430 万元及违约金 41,470 元,差旅费用 4,000 元,共计
14,345,470 元。被告衡阳担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其
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对方因不服一审判决,城乡电网因认为一审判决不支
持律师费诉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双方均提出上诉请求,案件进入上诉阶段。
    近日,公司接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
湘 04 民终 20 号],具体公告如下:
       一、诉讼裁定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1.案涉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2.
白沙光伏公司与衡阳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律师费用。关于案涉工程进度款
的付款条件问题,承包合同约定将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无问题作为支付条件,根据
当事人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相关设备测试报告等内容,可认定合同设备安装调
试验收无问题,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由于白沙光伏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一
审判令限期支付并承担违约金和差旅费用并无不当。关于案涉律师费负担问题,
城乡电网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向主债务人白沙光伏公司主张律师费,现于二审
中提出,属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衡阳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又源于
白沙光伏公司在承包合同中的付款责任。因此,城乡电网在二审中主张由白沙光
伏公司负担律师费、衡阳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城乡电
网与白沙光伏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原审被告白沙投资公
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3,554 元(白沙光伏公司预交 108,972 元、城乡电网预交
4582 元),由上诉人白沙光伏公司负担 108,972 元、上诉人城乡电网负担 4,582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基本
支持了城乡电网的诉讼请求。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湘 04 民终 20 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