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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2018-03-14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8-015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516.41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
        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2,516.41
        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度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诉讼/仲
序号       起诉方/申请人           被起诉方/被申请人                 诉讼/仲裁金额       进展情况
                                                         裁类型
       国电南自子公司南京国电                            建设工程
                                安徽建拓新能源科技有限              工程款3251.25万     受理阶段,
 1     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                            施工合同
                                公司                                元及利息            等待开庭
       有限公司                                          纠纷
                                                                    设备和工程款
                                                                    83,670,738.8 元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                            工程合同                       受理阶段,
 2                              泰州中电能源有限公司                及利息,律师费90
       公司                                              纠纷                           等待开庭
                                                                    万元,差旅费5万
                                                                    元
                                                                    货款6,596,408元     受理阶段,
                                国电南自子公司中国华电
       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                            工程合同   及违约金,律师费    等待开庭
 3                              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
       司                                                纠纷       及差旅费210,000
                                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元
                                                                    工程款1,041,825     受理阶段,
                                                                    元及违约金,误工    等待开庭
       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   工程合同
 4                                                                  损失132,600元,
       司                       公司                     纠纷
                                                                    律 师费 及差 旅费
                                                                    50,000元
    二、 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 城乡电网与安徽建拓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诉讼机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电网”、
“原告”)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 39 号
    被告:安徽建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安徽建拓”)
    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元疃社区朝阳组
    2、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6 月,原被告双方经多次磋商后签订《安徽建拓肥东元疃 5MWP 光伏
并网发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1)由原告以人民币 3,825 万元的固定总价承包建设上述工程合同项目;
    (2)付款方式为 :A、2015 年 7 月 15 日前,支付合同总价 10%预付款;B、
太阳能电池板进场前 7 个工作日前,支付合同总价 10%进度款;C、项目并网验
收合同并正常运行的第三个月止,再支付合同总价的 70%; D、余款 10%质量保
证金,在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 14 日内支付,保证期为 12 个月,自通过验收
240 小时起计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时间组织人、材、机进场开展工程项目施工。2016
年 6 月 7 日,涉案工程项目获得竣工验收并网运行。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即
屡次违反约定支付工程款项:预付款人民币 382.5 万元拖延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方才全部支付完毕;2015 年 11 月 30 日,涉案工程项目太阳能电板进场,对
应 10%进度款人民币 382.5 万元至今方未支付完毕。为此,2017 年 4 月 18 日、6
月 19 日原告分别以专题会议和签发律师函件方式督促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项。
但被告始终置若罔闻,至今尚拖欠 3,251.25 万元未予支付。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项人民币 3,251.25 万元及逾期
支付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其中,191.25 万自 2015 年 11 月 22 日起;2,677.5
万元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起;382.5 万自 2017 年 6 月 16 日起,均计算到实际支
付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延期支付预付款利息损失(分别以 180 万、200
万、2.5 万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10 月 16 日、12 月 29 日)。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财产保全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7 年 11 月 13 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
书》【(2017)皖 01 民初 698 号】。目前,尚在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二) 国电南自与泰州中电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仲裁机构: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自”、“公司”、
“申请人”)
    住址:南京市浦口高新区星火路 8 号
    被申请人:泰州中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电”、“被申请人”)
    住址:泰州市姜堰区华港丽景花园商住楼 2 幢 2 室
    2、案件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5 年 11 月签订《江苏姜堰华港 10MW 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简称总包合同),由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的中电华港
10MW 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约定总价人民币 83,670,738.8 元,约定由申请人垫资
建设,总价款包含了截至 2016 年 5 月 15 日止的利息成本。至 2016 年 5 月,申
请人已完成全部总包工程,该项目已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完成 240h 验收并网发
电,按总包合同付款条件成就,被申请人理应于 2016 年 5 月底之前向申请人支
付全部工程款,但迄今被申请人分文未付。申请人多次追讨,但被申请人仍然没
有支付。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总包合同,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和
工程款,在申请人垫资建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理应按期还款,并在超出约定期
限后(2016 年 6 月 1 日起)支付约定利息。被申请人还应当承担申请人的律师
费和差旅费,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3、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泰州中电支付设备和工程款 83,670,738.8 元,并支付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起的利息(计算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为
6,292,736.75 元);
    (2)裁令被申请人泰州中电承担申请人律师费 90 万元人民币、差旅费 5
万元人民币;
    (3)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用。
    4、仲裁裁决情况
    2018 年 2 月 13 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申请并出具《受理仲裁案件通知
书》【(2018)宁裁字第 061 号】。目前,尚在等待南京仲裁委员会进一步通知。


     (三) 苏州华维与华电成套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仲裁机构: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维”、“申请人”)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 5099 号
    被申请人: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电成套”、“被申请人”)
    住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 39 号
    2、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5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大荔县官池产业园 5.1MW 屋顶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大荔县官池
产业园 5.1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甲供设备外的全部设备材料,固定含税
单价为人民币 3.68 元/瓦,最终总价按单瓦造价乘以实际安装容量计算。申请人
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除部分光伏组件外的所有设备材料,总价款为
8,473,208 元。但现因建设单位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不
能继续施工,进而被申请人未能接受剩余的设备材料。截止 2018 年 1 月 1 日,
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 1,876,800 元,剩余款项一直拖欠至今。该款虽经申
请人多次催要,但被申请人仍拒不支付。
    3、仲裁请求
    (1)自仲裁立案之日起解除《大荔县官池产业园 5.1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 6,596,408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9%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5 日为
11,543.71 元;
    (4)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差旅费损失共计 210,000 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和保全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18 年 3 月 1 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申请并出具《参加仲裁通知书》
【(2018)宁裁字第 0012 号】。目前,尚在等待南京仲裁委员会进一步通知。


     (四) 苏州华维与国电南自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仲裁机构: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维”、“申请人”)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 5099 号
    被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自”、“被申请
人”)
    住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 39 号
    2、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5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大荔县官池产业园 5.1MW 屋顶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建安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大荔县官池产业园
5.1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分包给申请人施工安装,工程固定含税造价
为 0.58 元/瓦,最终总价按实际单瓦造价乘以实际安装容量计算。申请人按约定
完成了华信厂区的 1.588MW 容量施工安装工作,且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并网发电,
德飞厂区已完成电缆沟开挖埋管,箱变基础框架施工,夹具、导轨安装等工作(约
2.13MW),但现因建设单位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申请人长达
六个月不能进入德飞厂区继续施工,进而导致申请人额外支付巨额劳务费用及其
他成本。截止 2018 年 1 月 1 日,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 295,800 元。申请
人先后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实际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一直无果。
    3、仲裁请求
    (1)自仲裁立案之日起解除《大荔县官池产业园 5.1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施工建安合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已完工程工程款 1,041,825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5 日为
1,215.46 元;
    (4)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 132,600 元;
    (5)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差旅费损失共计 50,000 元
    (6)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和保全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18 年 3 月 1 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申请并出具《参加仲裁通知书》
【(2018)宁裁字第 0011 号】。目前,尚在等待南京仲裁委员会进一步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2017)皖 01 民初 698 号】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皖 01 民初 698 号】
    3、《仲裁申请书》【(2018)宁裁字第 061 号】
    4、《受理仲裁案件通知书》【(2018)宁裁字第 061 号】
    5、《仲裁申请书》【(2018)宁裁字第 0012 号】
    6、《参加仲裁通知书》【(2018)宁裁字第 0012 号】
    7、《仲裁申请书》【(2018)宁裁字第 0011 号】
    8、《参加仲裁通知书》【(2018)宁裁字第 0011 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