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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5-09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8—029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告”、“被上诉人”)为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2732.65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2017年11月25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66),
披露了公司与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上诉人”)
就《敦煌7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纠纷事项,要求判令被告支
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732.65万元,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同期人民银行
贷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的金额为24.18万元(2732.65*4.75%*68/365),并要
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03),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初 143
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2018)最高法民终 331 号】,通知本案将进行二审审理:


    一、   上诉案件事实、请求
    1、上诉请求
    (1)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 143 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
予以改判;或发还重审。
    (2)被上诉讼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2、案件事实及理由
    一、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将 7MW 发电项目的全部设备供应给上诉人且不
满足《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合同总价的 90%
无依据。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支付设备款、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并判决上诉人
支付逾期利息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
    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以第三方决算审核金额为决算价
格。一审判决将中标合同价认定为固定价款,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或发还重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
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三、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终 331 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