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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8-30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8—05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处于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国电南自”)(1)在《敦煌7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一案中为一审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2)在《敦煌光电产业园330kv升压站电气设备采购合
同》一案中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1)在《敦煌7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一案中为工程
款2,732.65万元及利息;(2)在《敦煌光电产业园330kv升压站电气设备采购
合同》一案中为设备款3,36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两起案件累计追索工程款
及设备款金额为6,092.65万元及利息。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
待于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敦煌 7MW 光伏发电项目 PC 总承包合同》案
    2017年11月25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66),
披露了公司与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敦煌能源公司”)
就《敦煌7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纠纷事项,要求判令被告敦
煌能源公司支付原告国电南自剩余工程款2,732.6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敦煌
能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03),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初 143
号】,法院判决被告敦煌能源公司支付原告国电南自货款及利息。
    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9),敦煌能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接
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终 331 号】。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331 号】。
    (二)《敦煌光电产业园 330kv 升压站电气设备采购合同》案
    2017年11月25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66),
披露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及被申请人敦煌能源公司
存在工程合同纠纷,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加入两被申请人诉讼
中。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初
116 号】。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敦煌 7MW 光伏发电项目 PC 总承包合同》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敦煌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79,642 元,由上诉人敦煌能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敦煌光电产业园 330kv 升压站电气设备采购合同》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及第三人国电南自的主要
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敦煌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
司支付工程款 5,894,998.52 元并承担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
以 5,894,998.52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5 年 1
月 27 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 、 敦 煌 能 源 公 司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公 司 支 付 设 备 款
33,600,000 元并承担欠付设备款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33,600,000 元
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设备
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7,00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敦煌能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判决执行情况
而定。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331 号】
    2、《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初 116 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