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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1-08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9—002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
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电网”、“原告”、“反诉被告”)为原
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1)南自电网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诉讼请求变更后涉案
金 额 为 工 期 延 误 违 约 金 174 万 元 , 损 失 477.2160 万 元 及 利 息 , 审 计 费
1,177,563.23元;(2)南自电网作为反诉被告的案件中,诉讼请求变更后涉案
金额为欠付工程款31,992,986.75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所涉及工程款已在以
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暂估入账,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等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6-083),披露了南自电网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三建”、“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自电网要求南通三建支
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1,740,000 元, 损失 4,772,160 元及利息,修复费用 50 万元
(暂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自电网调整诉讼请求,要求增加判令南通三建支付审
计费 1,177,563.23 元,不再要求修复费用 50 万元。
    因南通三建提起反诉,2016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
(临 2016-085),披露了公司、南自电网与南通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通三
建要求公司及南自电网共同支付工程欠款 43,322,840.75 元(暂定)及利息,窝
工损失 600 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三建自愿撤回对公司的起诉,调整诉讼请求,仅起
诉南自电网,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 31,992,986.75 元及利息,不再要求窝工损失
600 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
江宁民初字第 5334 号】


    二、 诉讼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国人民共和国
招投标法》第三条,《江苏省招投标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三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南自电网
违约金 1,089,500 元;
    二、被告南通三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南自电网
审计费 1,177,563.23 元;
    三、反诉被告南自电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反诉原告
南通三建支付工程款 12,797,69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2,797,699 元为基数,
自 2015 年 3 月 10 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南自电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南通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 65,628 元、鉴定费 20,000 元,合计 85,628 元,由南
自电网负担 51,280 元,由南通三建公司负担 34,348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258,544
元、鉴定费 574,000 元,合计 832,544 元,由南通三建负担 442,123 元,由南自
电网负担 390,42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
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案件所涉及工程款已在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暂估入账,
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 5334 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