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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9-12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9—04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气科技有限公
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成套”、“原
告”)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
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自成套因与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金盛置
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上海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上
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日,
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沪 0112
民初 33864 号】及《传票》,通知此案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开庭。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上海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 38 号
    被告一: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 2988 号
    被告二: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 29 号 1101 室
    第三人:上海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 198 号 702-1 室
    第三人: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 24 号 138 室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验收合格货款人民币 7,16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 422,201.33 元(以 7,16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之日起,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1.5 倍暂计算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实际计算至被告
支付之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送电一次款人民币 2,864,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自 2019 年 6 月 15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实际计算至被告支
付之日);
    (3)判令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6 年 12 月 21 日,原告、被告一、第三人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
订了《上海颛桥镇 878 街坊 1/2 丘项目配电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
同》(下称“配电房项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 10KV 配电房设备,设
备款总价为含税人民币 9,320,000 元。同日,原告、被告一、第三人上海输能电
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颛桥镇 878 街坊 1/2 丘项目变电站设备供货及安装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下称“变电站项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 35KV
变电站设备,设备款总价为含税人民币 5,000,000 元。上述两项目被告一均应于
设备到场、初验合格后向原告支付 20%的合同款项,于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正式送电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 70%的合同款项,正式送电满一年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 90%的合同款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设备全部发运到场,案涉配电房项目、变电站项目
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完成正式送电。按照
合同约定,被告一应支付至 90%的合同款项,计人民币 12,888,000 元。截止起诉
之日起,被告一仅支付 2,864,000 元,尚欠付原告到期货款人民币 10,024,000 元,
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
    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控股股东,其应当对于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已履行完配电房项目、变电站项目的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一
应按约及时支付到期 90%的合同款项。但被告一却拖延付款至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沪 0112 民初 33864 号】
   3、《传票》【(2019)沪 0112 民初 33864 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