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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外运发展: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29  

						证券代码:600270          证券简称:外运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7-051 号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2 月 2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天柱路 20
号外运发展办公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
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4,343,87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688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
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独立
董事徐扬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2 人,独立董事徐扬先生、徐佳宾先生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陈洋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监事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晓征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肖成路先
生、唐志兰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2,934,092        94.2088 1,409,781             5.7912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关于与招商局集       22,784,092        94.1729   1,409,781     5.8271         0     0.0000

         团财务有限公司
 1
         重新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议案的交易对方-招商局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该议案的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551,881,398 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覃家壬、孙颖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