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外运发展: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29  

						型    竺    坐                    些         坚          坐         坚          坚
        ~                    —         —          —         堕          塑         塾          坠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 称“ 本 次股 东大 会 ”) 于2017年12月28日采 用现 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举 行 , 现 场 会 议 于 2017年 12月 28日 14时在 北京 市 顺义 区天 竺 空港 工业 区 A区天 柱路

20号外 运 发展 办公 楼 会议 室召 开 。网 络投 票 时间 为2017年 12月28日,其中,交易系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上 午 9时 15分 至 9时 25分 、 上 午 9时 30分 至 11时 30分 、 下 午

13时至 15时 :互 联 网投 票平 台 的投 票时 间 为上 午9时15分 至 下午 15时 。北 京市 中博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 实施 细 则》 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在 本法 律意 见 书中 '本 所律 师根 据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 会议 人 员的 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等事 宜 发表 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

    在 本法 律意 见 书中,本所律师假定所有被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股东授权代表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授

权委 托书 上 的授 权内 容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 有限 公 司提 供的 有关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并且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型    塑    塑                     望    坚    型    幽    堡
        ~                     - —    —    塑    塑    塑                                   坠

的投 票结果都是 其本人的 真实意思 表示。
    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并依 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根据对与出
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 进行审查的结果,并基于上述假定,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 东大会的 召集、召 开程序
    经 本所律师 审查,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 会 议 于 2017年12月 6日以现 场方式召 开,通过了 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 议,并
于2017年12月8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
于召开 本次股东 大会的公 告。公告 刊登日期 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 开日期不 少于15日。
公告载 明了本次 会议的时 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 席和行使 表决权、 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
法等。
    本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于 2017年12月28日14时在北京 市顺义区 天竺空港 工业区

A区 天 柱 路 20号外运 发展办公楼 会议室召 开。本次 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由公司独 立董事

徐 扬 先生 主 持 。

    本次 股 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 间为201 7年12月28日,其中 ,交易系 统投票平 台的投

票 时 间 为 上 午 9时 15分 至 9时 25分 、 上 午 9时 30分 至 11时 30分 、 下 午 13时 至 15

时 ; 互联 网 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 间为上午 9时15分至 下午15时 。选择网 络投票的 股东在

网 络 投票 有 效 时 间 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了 网 络 投 票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符 合 公 告 内 容 。


    经本所律 师审查'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 、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 则》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出席会 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2
型    型    塑                     堕    坚    坐    坚    坚
        ~                     - —    』    塑    塑    塾                                      坠


     (一)出 席会议人 员资格
     1、出席现 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 表

     经查验,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 表共5人, 出席现场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 总数为10, 147, 898股,占公 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1.  1207%。

     经 验 证 , 上 述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资 格 均 合 法 有 效 。
     2、参加本 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 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相 关统计数 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
 1 195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 股东共26人,通过 网络投票 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
 14, 195, 975股,占公 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1·5677%。
     3、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 权代表
     根据上证 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股 东参加现 场投票和网路投票的合并统计结
 果,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人 数共31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4, 343, 873股, 占 公 司 有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2. 6884%。
     4、出席现 场会议的 其他人员
     经验证,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授权代表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董 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 的律师, 上述人员均分别具有出席本次股
 东大 会的适当 资格。


     (二)本 次会议的 召集人资 格
     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 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 格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 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

    经 验证,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按照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 决程序就 公告列明 的事项进行 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 。公司股 东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
型 塑 婴                                     型              坚                  坐        竺      堕
    —                                   —              —                  —        —      —                 —        —          —              _ __ __ _ __ __ _ _一
    —                                   —              —                  —        皇      塑                 壁        塑          坠


场 和 网 络 投 票系 统重 复进 行表 决的, 以第 一次 投票 表决 结果 为准 。

    本次 股东 大 会现 场会 议 按规 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现场

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 会网 络投 票 的表 决权 总 数和 表决 情况统计数据以及其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后的投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会议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22,934,092                            94.2088                     1,409.781 5.7912                            O                    o.oooo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比例

                                                                                                                                                                                         票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关于与招商局集团                                             22,784,092              941729                   1,409,781            5 8271        0           0 0000

 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

 署t金融服务协i,

 的议案》




                                                                                                                           4
型    塑       坚        塑    塑    型    坚
           —        —    —    —    —    —    —    —           —     _ _ _ _ _ _ 一
           —        —    —    —    —    —    —    —           —     _ _ _ _ _ _ 一
           ~        - —    塑    燮    堕    堑    一

   四 、 结 论 意 见

     综 上 所 述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集 和召 开程 序符 合法 律、 行政

 法 规 、 《 上 市 公 司股 东大 会规 则》 和《 公司 章程 》的 有 关规 定,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资 格、

 召 集 人 的 资 格 合 法 有 效 , 会 议 的 表 决 程 序 、 表 决 结 果 合 法 有 效 。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式 三 份 ,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

     ( 以 下 无 正 文 )




                                                          北 京 市 中 博 律师 事 务 所


                                                          负责人:王勋非  i务力形
                                                          经 办 律 师 :孙
                                                                               颖加,颍

                                                                        覃家 壬雪家壬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