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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外运发展:关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2018-12-17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换股吸收合并中外运空运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外运发展”)暨关联交易
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经本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72 号)。本次
换股吸收合并将导致外运发展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属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4.1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上
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可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为充分保护外
运发展异议股东利益,外运发展已赋予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现就有关情况说
明如下:
    一、   外运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根据本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刊登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
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外运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具体安排如下:
    为充分保护外运发展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
由深圳市招商蛇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外运发展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在此
情况下,该等外运发展异议股东不得再向外运发展或任何同意本次换股吸收合并
的外运发展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外运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以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均价 16.91 元/股为基准,给予 2.19%的溢价率,即 17.28 元/
股(除息调整前)。根据外运发展 2017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做相应除息调整,调
整后外运发展现金选择权价格为 16.68 元/股。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外运发展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外运发展股
份,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
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受让外运发展异
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全部外运发展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现金选择权
提供方通过现金选择权而受让的外运发展股票将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换股实施
日全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外运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 A 股股票。
    登记在册的外运发展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在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换
股方式吸收合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项下的各
项子议案和就《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运空
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
自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外运发展股东,
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
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外运发展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
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外运发展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
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
外运发展承诺放弃外运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
权的股份将于换股实施日按照换股比例转换成中国外运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
    已提交外运发展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外运发展异议股东,须在现
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外运发展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
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外运发
展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
使现金选择权。
    二、   外运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
    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刊登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及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12 日、13 日刊登的《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
合并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对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
权申报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一) 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股东:(1)在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上就《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
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
效反对票;(2)自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公司股东
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3)在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外运发展股票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
投资者,应最晚于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12 日)将相应股
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日(2018
年 12 月 13 日)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在换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外运发展股票后续
将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外运 A 股股票。
    (二) 申报期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3 日(以下简称“申报日”)
上午 9:00-下午 15:00(以下简称“申报期”),公司股票于申报日开始连续停牌,
直至公司退市,不再复牌。
    (三)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及股份过户时间
    在申报期内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须在 2018 年 12 月 14 日的上午
9:00-11:30 和下午 13:30-16:00 至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
    在申报期内成功申报且在规定时间内至上交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异议股
东,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可以签署《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
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
份过户手续。
    (四) 申报方式
    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
    1、异议股东需将有关证明材料(境内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票账户卡
复印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复印
件;境外法人股东:包括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
选择权行权申请书》复印件;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复印件在申报
期内以传真、快递或现场方式提交给公司,传真到达时间或快递到达签收时间需
在申报期内。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2、公司收集前述行权申报资料并经公司和律师核查后,为保证申报股东的
意思表示真实,已经进行申报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在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上交
所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异议股东在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时,应当携带《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
授权委托书》(原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
申请书》(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境内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原
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非
法定代表人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还需携带授权
代表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法人股东:经公证的有效
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股票
账户卡原件;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非个人股东本人
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个人股东的代理人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个人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已婚个人股东还应当提交经
公证的配偶同意本次转让的说明或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现场申报)。未在规定时间
内携带规定资料供公司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验证并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通
过上交所审核的股东,其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3、投资者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五) 申报联系方式和申报地点
    1、传真申报联系方式:010-80418933
    2、快递申报联系方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天柱路 20 号外
运发展证券法律部   邮编:101312
    3、联系人:刘月园
    4、联系电话:010-80418928
    5、现场申报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天柱路 20 号外运发
展证券法律部
    6、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 申报有效数量的确认
    1、于申报期,异议股东可以全部或部分申报现金选择权。
    2、自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至现金选择权申报日期间异议
股东发生持股变动的,如持股变动未导致异议股东在此期间任一时点的持股数量
低于其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则该异议股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
量上限为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如持股变动导致异议股东在此期间任一时
点的持股数量低于其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则该异议股东有权行使现金选
择权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此期间异议股东持股数量的最低值。
    3、持有公司以下股份的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主张行使现金
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公司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
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外运发展
承诺放弃外运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出现权利限制情形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权利限制情形发生时无
效。
    4、对在申报日内同一股票账户进行的多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与(或)
撤回,将以最后一次申报(与/或撤回)意思表示为准,并确认有效申报的股份
数量。
    5、股东以传真或快递等方式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与现场签订股
份转让协议时实际持有的股份数量有差异的,以其中较低数量为准。
    6、若已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该等股份审核及过户事宜前被转让,则被转让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无效。
    (七)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深圳市招商蛇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八) 行权价格
    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16.68 元/股。
    (九) 行权对价的支付
    在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如投资者仍确认需要行权,在有效申报经
上交所、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安排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
方在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向异议股东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现金对价净额,同时公
司协助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提供方的手续。
    三、   外运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情况
    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期(2018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00-下午 15:00),本公司无
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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