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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信息: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5-18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公告编号:2017-028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25         -                2017/5/26         2017/5/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13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 2017 年 5 月 16 日(可转债已暂停转股,股本与股权登记日相同)总股本

1,862,851,75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65,712,939.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25       -              2017/5/26         2017/5/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于 2016 年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受获的未解锁的限售股票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
锁时返还激励对象。


3.   扣税说明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个人转
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港通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
    (5)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按照 1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红利 0.2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896053


特此公告。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