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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化能源:2016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5-16  

						股票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18-058
债券代码:136445           债券简称:G16 嘉化 1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5 月 23 日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发行的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绿色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绿色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G16 嘉化 1、136445

     3、发行人: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3 亿元,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98
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7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21 年 5 月 22 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

     9、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5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5 月 23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21 年 5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5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
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78%。每手“G16 嘉化 1”面值 1,000 元派
发利息为 47.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
每手派发利息为 38.24 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3.02 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22 日

   2、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5 月 23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G16 嘉化 1”持有人。2018 年 5 月 22 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5 月 22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
息。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6嘉化1”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8.2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
嘉化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7.8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6 嘉化 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
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
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乍浦滨海大道 2288 号

法定代表人:管建忠

联系人:林琳、吕赵震

联系电话:0573-85585166

邮政编码:314201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晰月

联系电话:0571-87903361

邮政编码:310020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