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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化能源: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273                 证券简称:嘉化能源             公告编号:2019-048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8       -               2019/5/9         2019/5/9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10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以 2019 年 5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1,432,730,543 股,扣除已回购的股份
29,540,436 股,即 1,403,190,1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5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5,398,763.38 元。

4.  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1,403,190,107×0.125÷1,432,730,543≈0.12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0]÷(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8         -                2019/5/9         2019/5/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2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2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5580699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