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昌鱼: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2019-07-16  

						证券代码:600275            证券简称:ST 昌鱼          公告编号:2019-011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7 月 5 日,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变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9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在接到《问询函》后及时转发给了相关股东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长金投资”)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汉联富达”),并告知其严格按照函件的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宜昌市长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答复函》
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说明》,以及北
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各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以及公司对相关问题的核实情况,就《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回复如下:


    问题一:公司公告称,根据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等相关方签订的《一致
行动协议》,一致行动的期限自 2016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5 日止。鉴
于该协议到期后,各方未协商,也未签订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因此一致行动关
系解除。请公司、长金投资、武汉联富达等相关方补充披露:(1)前述协议解
除的合法合规性,请律师发表意见;(2)上述关于一致行动期限的内容是否进
行了披露。如未披露,请说明未披露的原因;(3)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解
除事项的原因;(4)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等相关方在原协议到期后,未签订
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考虑。
    长金投资回复:
    (1)关于“一致行动”期限是否披露的问题
    2016 年 10 月 16 日,我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我
公司与联富达及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青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进行了披露,内容包括: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致行动约定的事项等。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一致行动”部分没有“一致行动”期限的
内容。我们理解,《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为固定格式,根据《证监会公告第 15
号》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部分的规定,“一致行动”的期限为非必须披
露的内容。且我们也将各方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书》文本连同《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一并提交给了上市公司。
    (2)关于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事项的原因及未签订新的一致行动
协议的主要考虑
    首先,2016 年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第四条“一致行动期限”的内容
为:“自 2016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5 日止。各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
“一致行动”期限到期前 1 个月,协商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截至 2017
年 10 月 15 日,双方并未就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进行协商,联富达也未向
我方明确表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其次,2016 年 10 月 16 日我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中没有披露一致行动期限问题。鉴于双方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来
一直保持良好、紧密的合作关系,我方认为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依旧保持,因
此,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方没有在 2017 年 10 月 15 日与联富达方面重
新签订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对此进行披露。2019 年 7 月 2 日,联富达
给我公司来函明确表示一致行动关系已经终止,我公司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交了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因一致行动关系终止而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进行了
披露。
    联富达回复:
    (1)关于一致行动到期后是否签订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长金投资与我公司及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青签订的《一致行动
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满后,各方没有就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进行过协商,
也没有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2019 年 7 月 2 日,长金投资应上市公司董
事会要求,就一致行动及相关股东减持武昌鱼股票情况向我方问询,我方明确答
复一致行动关系已经终止。
    (2)《协议》到期后未签订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原因
    自 2016 年 10 月 15 日与长金投资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至我方决定减持武
昌鱼股票,我方没有考虑过是否签订新的《一致行动协议》问题。
    决定减持武昌股票,是因为自 2016 年买入武昌鱼股票已近 3 年,耗费了巨
大的财务成本,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拟减持所持武昌鱼股份。
    武昌鱼回复:
    (1)关于“一致行动”期限是否披露的问题
    我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6 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长金投资、武汉联富达、
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青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随即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发布了关于股
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 2016-037 号公告),并对外披露了上述《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内容包括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
本情况介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持股目的、权益变动方式等,
但未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的期限。
    经核实,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6 日收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收
到了上述七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扫描件,协议第四条约定了 “一致行动
期限”的内容为:“自 2016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5 日止。各方同意在
本合同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到期前 1 个月,协商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
    公司认为,相关方编制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依据为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按照该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应当说明其采
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
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据此,关于一致
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协议以及“一致行动期限”等相关内容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选择披露事项,应当由其进行披露。
    (2)关于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事项的原因
    公司截至 2019 年 7 月 4 日收到长金投资《关于宜昌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
胡青解除一致行动的通知》之前,并未收到其它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通知,
公司对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效力以及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延续不知情。另外,公司
认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限于相关方之间的协议安排,且协议终止、协议解除
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应当是不同的概念。所以,公司认为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的期限虽然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到期,但相关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仍然存续。
    (3)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等相关方在原协议到期后,未签订新的一致行
动协议的主要考虑
    此问题不涉及武昌鱼公司,由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进行答复。
    关于律师意见:
    针对上述第一项问询,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受武汉联富达委托对此
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现将律师意见概括如下:
    (1)本所律师与协议各方进行了核实,确认了签署协议的真实性,本所律
师认为协议反应了各方“一致行动”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署即告成立。
    (2)本所律师核查并研究了协议内容,协议约定了各方“一致行动”的目
的、内容、期限以及协议解除的条件,本所律师认为协议内容合法,不存在因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定约
束力。
    (3)本所律师向协议各方询问了是否就协议内容、期限进行协商变更、解
除,获得了各方的书面回复,确认未进行过协商变更、解除。本所律师注意到:
长金投资 2019 年 7 月 2 日向武昌鱼公司发出的《关于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
勇、胡青解除一致行动的通知》中使用了“解除”的措辞。本所律师认为,长金
投资在通知中所称“解除”系不了解合同义务终止与合同解除概念的差别所致。
该通知引述了武汉联富达的回复,而武汉联富达的陈述系基于协议约定的一致行
动期限届满后,各方未达成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故认为该一致行动协议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自动终止。
    (4)本所律师向协议各方询问了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到期前或到期后
就一致行动的继续是否进行过协商,是否就延续一致行动关系达成协议,获得协
议各方书面确认未进行过一致行动关系的协商,也未签署过有关延长一致行动期
限的书面协议或其它同意延续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一致
行动期限”作为协议的主要条款之一,自协议签订之后,协议各方未就内容、期
限变更达成过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故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发生过变更。协议约定
的一致行动期限届满后,协议各方的一致行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各方在武昌
鱼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行使不再受协议约束。
    综上,律师认为,各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
在《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各方未协商变更或解除过《一致
行动协议书》的内容,故《一致行动协议书》自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届满后,各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属于合同的自然终止。协议终
止合法合规,不属于《合同法》的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


    问题二:请公司、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等相关方分别核实并披露在 2017
年 10 月 15 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相关股东是否存在继续以一致行动人的
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等事项,是否仍然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长金投资回复:
    2016 年 10 月 15 日各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来,因我公司及一致行动方非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我们没有向上市公司派出董事,未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没
有参加过股东大会(2017 年 10 月 15 日以后,是否参与网络投票我公司没有留
存资料,以上市公司及交易所数据为准)。因实际上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没
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或情形。
    联富达回复:
    自 2017 年 10 月 15 日以来,我方没有委托长金投资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参
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情形的事项。
    武昌鱼回复:
    长金投资及武汉联富达自 2017 年 10 月 15 日以来,未向我公司派出董事,
未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没有现场参加过股东大会,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除已披露的事实外,我公司尚未发现相关股东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问题三:长金投资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称,拟继续增持 200 万股公司股票,
但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长金投资仍未实施增持。请长金投资补充披露目前
的实施进展及完成增持计划的预计日期。
    长金投资回复:
    2017 年 3 月 23 日,我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交了《关于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增持计划的通知》,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因交易所对我公司是否完成增持持不同意见,我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向上市公司提交了《关于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
施增持计划的通知》,提出“长金投资后续将再增持 2,000,000 股武昌鱼股份。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向长金投资了解情况,长金投资将视后续进展,
对上述增持 2,000,000 股武昌鱼股份事宜进行安排或调整,届时将按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2,000,000 股武昌鱼股份增持计划仍未实施,待
我公司收到证监会正式调查结论后,将按 2017 年 3 月 27 日披露的内容予以落实
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四:在增持计划未履行完毕且未披露已于 2017 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况下,武汉联富达等相关方减持 5%的公司股份。请公司、长金投资与武汉联
富达等相关方核实后说明上述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说明减持行为是否违反
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长金投资回复:
    联富达及相关自然人减持武昌鱼股票没有通知我公司,我公司直至联富达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才知晓对方减持股票具体情况。因此,联富达减持股票与公司
增持承诺没有关联。
    联富达回复:
    2019 年 7 月 3 日,我方向上市公司提交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
我方减持武昌鱼股票情况。我方所持有的武昌鱼股票均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入,且持有股票均超过半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我方减
持武昌鱼股票与长金投资增持承诺没有关联。
    武昌鱼回复:
    公司截至 2019 年 7 月 4 日收到长金投资《关于宜昌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
胡青解除一致行动的通知》之前,并未收到其它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通知,
公司对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效力以及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延续不知情。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因股价异常波动,就增持计划、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行为等
问题向长金投资进行了问询,截至 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收到长金投资、武汉联
富达等相关方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才知悉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
系变化以及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况,对于上述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公司无法判断。
    根据武汉联富达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
青)2019 年 7 月 2 日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自然人股东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之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合计减持武昌鱼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434379 股,占武昌鱼总股本 4. 999%,股
东权益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上市公司报送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我公
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对此事项进行了披露,相关方减持的股份均通过交易所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公司尚未发现该行为违反相关业务规则。


    问题五:公司公告称,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等相关方已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但公司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等公告中,
一直将前述相关股东披露为一致行动人。请公司说明长金投资及相关方提名董
监事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发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和具体责任人。
    武昌鱼回复:
    经核实,长金投资及武汉联富达等相关方自 2017 年 10 月 15 日以来,未向
我公司派出董事,未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没有现场参加过股东大会,没有实
际行使股东权利。
    我公司截至 2019 年 7 月 4 日收到长金投资《关于宜昌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
胡青解除一致行动的通知》之前未收到其它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通知,公司
对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效力以及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延续不知情。公司认为,相关
方 2016 年 10 月 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按照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期限不能当然理解为一致行动关
系解除的时间,相关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
明确将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包括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在此前提下,
公司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度报告等公告中,才一直将前述相关股东披露为一致行
动人,相关方也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在 2017 年 10 月 15 日至今与我公司的往
来函件中也未对“一致行动人的范围”作有别于我公司相关公告的表述(详见公
司最近一期股价异动公告及长金投资《答复函》,公告编号:2019-007 号)。综
上,我公司按照事实将长金投资、武汉联富达及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
胡青披露为一致行动人并无不妥。
    上述长金投资、武汉联富达以及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对《问询函》
的回复内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
    特此函复,请予指导。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