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洁能:关于“14亿利01”公司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7-12-29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洁能 公告编号:2017-169
债券代码:122322 债券简称:14 亿利 01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 亿利 01”公司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4
回售简称:亿利回售
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 年 1 月 4 日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 月 26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上调为 7.10%
特别提示:
1、根据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约
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在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4 亿利 01”或“本期债券”)存续期
间的第 3 年末上调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14
亿利 01”15 个基点(1 个基点为 0.01%),即“14 亿利 01”存续期后 2 年的票
面利率为 7.10%,并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2、根据《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约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14 亿利 01”全部
或部分按票面金额回售给本公司,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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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亿利 01”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期内(2018 年
1 月 4 日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进行回售登记。
4、“14 亿利 01”的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
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
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5、“14 亿利 01”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资金发放日,“14 亿利 01”
实际回售资金发放日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
6、本公告仅对“14 亿利 01”的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4 亿利 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回售的相关信息,请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有关文件。
现将公司关于“14 亿利 01”投资者回售安排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4 亿利 01”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4 亿利 01”债券代码“122332”
3、发行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95%,发行人有权在存续期间的第 3
年末上调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在债券计息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 起
支付。
8、起息日:2015 年 1 月 26 日。
9、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 月 26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兑付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 月 26 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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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不另计息)。
10、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 月 2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
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由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3、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7 年 6 月 15 日,经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
级 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二、“14 亿利 01”票面利率上调情况
1、根据《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14 亿利 01”票面利率为 6.95%,在存
续期前 3 年期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存续期间的第 3 年末上调该品种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2、“14 亿利 01”在存续期前 3 年期票面利率为 6.95%,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14 亿利 01”票面利率 15
个基点,即“14 亿利 01”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7.10%,并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三、“14 亿利 01”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4,回售简称:亿利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 月 4 日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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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
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
有“14 亿利 01”并接受票面利率调整。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1 月 26 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
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4 亿利 01”。请“12 亿利 01”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
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
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
亿利 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四、“14 亿利 01”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 月 26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1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期间利息,
票面利率为 6.95%,每手“14 亿利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9.50 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每手“14 亿利 01”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5.6 元(税后);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和 RQFII)
每手“14 亿利 01”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62.55 元(税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
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
司的资金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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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4 亿利 01”回售登记期
本次回售登记期为 2018 年 1 月 4 日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
六、“14 亿利 01”回售价格
根据《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票面金额(100 元/张)。
七、“14 亿利 01”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 亿利 01”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2018 年 1 月 4
日、2018 年 1 月 5 日、2018 年 1 月 8 日、2018 年 1 月 9 日和 2018 年 1 月 10
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0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
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
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
业务失效。
2、“14 亿利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
报回售。14 亿利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
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 亿利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
年 1 月 26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2017年12月28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7年12月28日 发布本次回售是否调整票面利率公告
2017年12月29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1月3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10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8年1月12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8年1月24日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付息日/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
2018年1月26日
售的本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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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4 亿利 01”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
利息为 55.6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
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4 亿利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
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
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本次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5 号亿利生态广场一号楼 10 层
联系人:潘美兰
联系电话:010-56632450
2、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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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联系人:闫立、邵格
联系电话:010-88300622 88300548
传真:010-883005330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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