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独立董事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张艳梅女士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我 们一致同意聘任张艳梅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