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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利洁能: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7-12  

						股票代码:600277           股票简称:亿利洁能            编号:2018-045
债券代码:122159           债券简称:12亿利02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18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7 月 19 日


    由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于2015年12月14日由“内蒙古亿利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
行人”)于2012年7月19日发行的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7
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内蒙古亿
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亿利02(122159.SH)
    3、发行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余额:25,222.00万元。
    5、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8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的前5年(2012年7月19
日至2017年7月18日)票面利率为6.42%,2017年6月7日本公司发布《亿利洁能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12亿利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2017-064),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票面利率为6.42%,
并在本期债券的后3年(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固定不变。
    6、计息期限: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
    7、付息日:2013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1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19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8、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评定(鹏信评【2018】
跟踪第【520】号01),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9、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
息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42%。
    3、债权登记日: 2018年7月18日。
    4、本年度付息时间:2018年7月19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
期)”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
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
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债
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
亿利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
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
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
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亿利生态广场一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尹成国
    联系人:潘美兰
    联系电话:010-56632450
    邮政编码:100026
    网址:www.elion.cn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肖君、陆梦
    联系电话:010-83321292
    邮政编码:100033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2日
附表:“12亿利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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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