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洁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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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亿利洁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19 年 6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
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尹成国
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1,429,712,0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0%。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1,349,959,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29%。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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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79,752,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公司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对本次股东大会提出 2 项临时提案:《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伊金霍洛旗
东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和《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伊金霍洛旗
安源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上述 2 项临时提案已由公司 2019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具备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
资格,其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以下
议案:
1. 《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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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7.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8.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关于分公司签署热电资产组经营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1.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伊金霍洛旗东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的议案》;
12.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伊金霍洛旗安源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
权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列明的议案一致。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
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其中议
案 9 和议案 10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等
议案均已获得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法律意见书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杨开广
经办律师:
刘 勇
201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