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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央商场: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2017-07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 10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7,607,24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14.595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晓国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
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祝珺、独立董事李心合、苏峻、彭纪生
   因事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王胜玲、王锦秋因事务未能出席本次会
   议;
3、 董事会秘书刘宇袖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与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资设立新零售发展公司协

   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67,597,545   99.9942     9,700        0.0058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协议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67,597,545   99.9942      9,700    0.0058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兢、于波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