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化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4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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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郝恩磊、
乔泽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法律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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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
发布了《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五楼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旭升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23,692,1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1,28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参会股东均
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
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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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
的一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计票人监票、验
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987,83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6%;
反对 99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4%;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依法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原建民
经办律师:郝恩磊 乔泽鹏
201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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