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化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7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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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
杨晓娜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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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3 月 30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下午 2:00 在公司五楼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英杰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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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0,337,9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6%。参会股东均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股
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
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和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监事
赵玉平、高级管理人员陈春源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八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七项议案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太钢投资有限公司。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
东代表、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股份总数和投票结果。
2.1《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5,951,7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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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4,300,79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71%;弃权 85,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
2.2《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5,951,7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25%;
反对 14,330,69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72%;弃权 55,5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
2.3《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6,101,7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31%;
反对 14,150,79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65%;弃权 85,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
2.4《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6,101,7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31%;
反对 14,180,69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66%;弃权 55,5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
2.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101,7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31%;
反对 14,150,79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65%;弃权 85,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
2.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9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156,7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34%;
反对 14,053,99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61%;弃权 12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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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
2.7《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追认超额部分及 2019 年度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36%;
反对 21,455,69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0.40%;弃权 3,798,8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23%。
2.8《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230,3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36%;
反对 13,895,49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55%;弃权 21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除第七项议案外,其他议案均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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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孙 水 泉 杨 晓 娜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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