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08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 2018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
公司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南京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
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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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 应文禄 王翠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