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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浦东建设:关于子公司与川沙新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的公告2017-12-16  

						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 2017-047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川沙新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川沙
新镇政府”)与本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川沙新镇配套
川周公路等四条道路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拟以“企业
投资建设、政府分期支付回购款”的 BT 模式进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配套
次干道中的川周公路(河滨路-川南奉公路)、新川路(东城壕路-川南奉公路)、
河滨路(川环南路-川周公路)、川黄路(绣川路-川周公路)等四条道路(以下
简称“四条道路”)红线工程(不含绿带)建设。框架协议签订时四个项目的估
算总投资暂定为人民币 14.82 亿元(详情请参见公司编号为“临 2014-004”的
临时公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设立川沙项目公司的议
案》,同意公司根据上述框架协议的要求在川沙新镇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
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川公司”)进行项目投资建设。
    2016 年 1 月 25 日,浦川公司与川沙新镇政府签订了《河滨路(川环南路—
川周公路)新建工程投资建设回购(BT)协议书》,项目总投资暂定为人民币
20,610 万元,其中前期资金暂定为人民币 13,800 万元,工程资金概算包干暂定
为人民币 6,81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滨路(川环南路—川周公路)新建
工程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因相关政策调整,根据浦东新区政府对 BT 项目的处理意见,终止原“框架
协议”和《河滨路(川环南路—川周公路)新建工程投资建设回购(BT)协议书》
中融资部分的条款,川沙新镇配套川周公路等四条道路的项目资金调整为由浦东
新区政府财政资金支出,建设模式仍按概算包干模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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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浦川公司与川沙新镇政府就上述四条道路分别签订了委托建设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配套次干道中的川周公路(河滨路-川南奉公路)、
新川路(东城壕路-川南奉公路)、河滨路(川环南路-川周公路)、川黄路(绣川
路-川周公路)等四条道路红线工程(不含绿带)。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乙方:上海浦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款:
    四条道路的合同价款按概算包干价确定,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
他费和预备费,不含前期征地动拆迁费和四大管线、绿化搬迁费,并以最终批复
的概算金额为准。
    其中,川周公路(河滨路-川南奉公路)概算包干价暂定为人民币 30,140
万元;
    新川路(东城壕路-川南奉公路)概算包干价暂定为人民币 31,448 万元;
    河滨路(川环南路-川周公路)概算包干价暂定为人民币 6,810 万元;
    川黄路(绣川路-川周公路)概算包干价暂定为人民币 7,002 万元。
    (二)付款方式:
    在四条道路委托建设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概算金额的
30%作为工程预付款;在工程竣工前,工程款的拨付总额不超过项目最终工程款
结算价的 80%;在工程竣工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一年后的当月,甲方向乙方支付
合同最终结算价的余额部分。
    (三)合同生效:协议自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
起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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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协议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
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本协议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
议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存在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


五、备查文件

   委托建设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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