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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羚锐制药: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16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2017-02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6/22         -         2017/6/23       2017/6/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92,320,83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8,848,125.7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6/22       -          2017/6/23       2017/6/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县鑫源贸
易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6-2973569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