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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羚锐制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6-27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 2019-037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7 号文核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6,886,22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8.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4,999,970.4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6,443,084.17 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经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00034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
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42,369.69 万元,募集
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5,816.77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规
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建设,
公司拟增加河南羚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羚锐医药公司”)为该项目的实
施主体,由公司调整为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羚锐医药公司共同实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全资
子公司羚锐医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县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
      近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羚锐医药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一)》”);同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羚锐医药公司、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二)》”),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河南羚锐医药有限公司    1678510104001088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河南羚锐医药有限公司    17180227292000612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南羚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78510104001088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及品
牌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政、徐建青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甲方、丁方。
   6、乙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
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
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
各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南羚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1802272920006121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及
品牌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政、徐建青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甲方、丁方。
    6、乙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
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
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
各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