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 立 意 见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聘任桂生春先生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桂生春先生的个人履历,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等情况。桂生春先生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培训,并已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 资格证明。 2、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桂生春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 要求,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够为公司的长足发展作出贡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周友梅 吕 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