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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18-08-28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 2018-023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大恒新纪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66 号),现将警示函具体
内容公告如下: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以及
我局 2018 年上市公司检查工作安排,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双随机”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 部分信息披露不规范。一是 2017 年年度报告内,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两
笔借款担保、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达到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35%这两重大
事项,公司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未发布临时公告;二是公司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一笔 3000 万元保本理财收益率和收益金额错误;三是公司
2017 年年报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未完整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关联自然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关联方。
    2. 财务核算欠规范。一是研发费用未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导
致部分已研发形成并出售的软件产品的收入、成本不配比;二是个别子公司未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三是存货减值测试欠规范。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企业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
    上述情形违法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请你公司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改
进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对北京监管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
高对上述法规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力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和
财务核算水平,保障投资者权益。公司将于近日向北京监管局提交改进报告,落
实改进措施,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